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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时间:2014-11-25 16:20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依法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依法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教师,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成人教育机构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教师职业道德(以下简称师德)是指教师在其职业生活中,处理与学生、家长、同事和团体关系时所应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以及在此基础上所表现出来的观念意识和行为品质。
第三条  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范:
(一)爱国守法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不得在互联网等媒体上发布有违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言论。
2.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楷模。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行使教师的权利,保护学生受教育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妨碍教育教学任务和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二)敬业奉献
1.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树立崇高坚定的职业信念,热爱教育,热爱学校,热爱学生。
2.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本职工作不敷衍塞责,不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教育教学工作无关的活动。认真执行教学计划,自觉遵守教学规范,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辅导学生,及时反思,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正常工作安排,积极承担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维护学校和集体荣誉。
(三)为人师表
1.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诚实守信,严于律己,以身作则。文明执教,举止端庄,衣着得体,语言规范。
2.关心集体,顾全大局,团结协作。与领导、同事、家长建立互相尊重、平等和谐的人际关系。
3.作风正派,廉洁从教。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不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和用品等,不索要、收受学生和家长的钱、物、有价证券等。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社会举办的各类针对学生的收费培训和补习班,不得组织或参与有偿家教,不得私自在校外有偿兼课、兼职。
4.自尊自爱自重,不在招生、考试、评估考核、成果鉴定中弄虚作假,不泄露试题、擅改学生成绩,不抄袭、剽窃和侵占他人科研和劳动成果。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四)教书育人
1.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将德育渗透于教育教学工作中,培养学生良好品行,塑造学生健全人格。
3.改进教育教学方法,精心组织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尊重学生个性和主体地位,促进学生主动发展。
4.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和学生观,综合评价学生素质,客观评定学生操行,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不得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成绩排名次。
5.强化“学校、家庭、社会”共同育人的意识。积极挖掘和整合有利于学生成长的社会资源,积极参与社区活动;积极进行家访,做好家校沟通。
(五)关爱学生
1.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平等公正对待每一位学生,对学生耐心细致、严慈相济、平等沟通,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2.尊重学生人格,建立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主动关心、帮助品行有问题、学习有困难的学生。
3.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生权益。强化生命教育,培育学生安全意识。积极疏导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心理问题,危难时刻保护学生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健康成长。
(六)终身学习
1.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积极参加业务进修与继续教育,不断学习,与时俱进,更新教育观念,完善知识结构,不断提高人文素养、科学精神和综合素质,切实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2.坚持求真务实和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恪守学术道德,发扬优良学风,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积极参加教育改革和教学研究,做自主学习、团队学习的践行者和引领者。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高度重视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教师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要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考核、明确奖惩。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是贯彻落实本规范的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是具体实施单位,校(园)长是本单位实施本规范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昆明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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