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青少年音乐艺术协会

云南省青少年音乐艺术协会

当前位置: 主页 > 政策法规

《云南省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4-08-11 16:17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各州市文化局,省图书馆、省文化馆: 《云南省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工作绩效考核暂行办法(试行)》、《云南省农民素质教育网络

各州市文化局,省图书馆、省文化馆:
《云南省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工作绩效考核暂行办法(试行)》、《云南省农民素质教育网络培训学校服务标准(试行)》、《云南省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工作考核标准(试行)》、《云南省文化馆免费开放工作考核标准(试行)》、《云南省乡镇(街道)文化站免费开放工作考核标准(试行)》已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各州市、各有关单位认真抓好落实,不断提升我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服务水平,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







                                                                                                          云南省文化厅
                                                                                                         2013年11月4日
 



                                            云南省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的需要,推进云南省公共图书馆标准化、规范化,增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群众的阅读需求,提高民族素质,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教育人民、引导社会、促进发展的公益性作用,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国家标准《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文化部《县以上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标准》(2013年)以及云南省文化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云文财[2011]98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教[2012]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云南省公共图书馆实际,特制定《云南省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共图书馆是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阵地,应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原则,利用本馆设施设备和文献资源为读者提供免费的基本文化服务,包括书刊借阅、参考咨询、展览、讲座和数字化等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省、州(市)、县(市、区)公共图书馆。
少儿图书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章  阵地服务设施与场所
 
    第四条 公共图书馆一般阅览室、少儿阅览室、多媒体阅览室(电子阅览室)、报告厅(培训室、综合活动室)、自修室等公共设施场地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五条 公共图书馆藏书区、借阅区、咨询服务区、公共活动与辅导服务区、业务区、行政办公区、技术设备区、后勤保障区等应合理安排布局,以适应免费开放后读者增量和藏书增量需求。
    第六条 各馆应有醒目的公共图书馆名牌,阅览大厅及各楼层有服务分布图、安全疏散通道图,各通道有指引牌;办证方法、借阅规则、免费项目、便民措施、开放时间等规章制度及各类服务信息应在显著位置公告。文字和标识规范。
    第七条 馆内应保持安静整洁。公共图书馆为无烟区,应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公用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卫生无异味。
    第八条 须设立无障碍设施,以方便残障人进出,通道保持畅通。
    第九条 建立和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公共安全应急预案,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湿、防有害生物等必要设施。馆内安全提示标识明显,安全通道畅通。
    第十条 有条件的地区应建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儿童图书馆。无独立建制的,应建立公共图书馆少年儿童分馆或在公共图书馆内设立少年儿童借阅和数字文献服务专区。用于少年儿童的藏书与借阅区面积之和不低于全馆藏书和借阅区总面积的8%。
 
第三章 服务对象与开放时间
 
    第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向社会全体公众开放。少年儿童图书馆或少年儿童阅览室除向少年儿童开放外,还应接待家长和少年儿童工作者。
    第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在实现均等性公共服务基础上,应不断拓展服务领域、方式和手段,重点增加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农民工、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的对象化服务。
    第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实行全年开放制,阅览、外借等对外服务窗口节假日期间照常开放。每周开放时间省图书馆应不少于72小时,市(州)图书馆不少于64小时,县(市、区)图书馆不少于56小时。各级图书馆少儿服务部(少儿阅览室)开放时间不少于28小时,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全天开放。数字图书馆提供每天24小时网上资源检索查询服务。
 
第四章 服务内容与方式
 
    第十四条 公共图书馆免费提供文献借阅、查询、阅读指导、参考咨询、各类培训、讲座、展览及网上知识信息导航等基本服务。利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数字资源和设备开展数字文化服务。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公共图书馆免费提供预约借书、续借、流动借阅以及为残障读者送书上门等便民服务。通过读者座谈会、培训和个别指导方式为读者进行阅读辅导,努力提高读者综合素质和利用图书馆的能力。
    第十六条 开展书刊宣传推介活动,利用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4.23”世界读书日、科技活动周、服务宣传周等活动推荐书目、举办书刊展览并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图书馆,提高书刊利用率。省、市(州)、县(市、区)图书馆年书刊宣传分别不少于600、400、200种;年外借册次分别不少于60、15、4万册;年流通总人次分别不少于100、40、15万人次;年举办公益讲座、培训等活动分别不少于100、45、10次。
    第十七条 上等级的馆应创立特色服务品牌,创新服务内容与方式,扩大服务领域。
    第十八条 建立网络,为读者提供网上服务。开辟包括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书目查询、服务信息等栏目。
    第十九条 电子阅览室坚持公益性原则。严禁提供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的服务。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合理利用网络。
    第二十条 公共图书馆在开展阵地服务的同时,应增加延伸服务、流动服务项目,拓展服务覆盖面。在生产、科研单位、部队、学校和监狱等建立分馆、流动服务点。建立分馆和流动服务点的数量,省、市(州)、县(市、区)图书馆分别不少于40、20、10个。
第二十一条 依法保护馆藏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设立寄包、饮用水供应等免费服务窗口,提供饮用水、放大镜、老光镜等便民服务。
 
第五章 文献信息资源建设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应对文献资源建设进行合理布局,确定收藏重点。确保重点文献、特色文献、地方文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逐步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馆藏文献资源体系。
    第二十四条 应积极征集地方文献,逐步形成具有特色的地方文献资源。
    第二十五条 通过召开读者座谈会、调研等方式,及时了解读者阅读需求,在确保馆藏文献资源建设的基础上,购置读者欢迎、畅销和需求量大的图书文献。
    第二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应对收集的文献信息资源及时编目整序,建立便捷、实用的馆藏文献资源揭示系统,编目整序后的文献应及时上架。报纸到馆当天上架服务,期刊到馆2个工作日内上架服务。新书到馆后,省图书馆在20个工作日内上架服务,州市级图书馆15个工作日内上架服务、县级图书馆在7个工作日内上架服务。省市县三级图书馆均应在1个月内完成编目。
    第二十七条 书刊应有序排架,正确率不低于96%。
    第二十八条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各级分中心、支中心要加强数字资源建设,重点加强地方特色资源建设,逐步形成具有云南特色的数字资源库群。
    第二十九条 逐步建立总分馆制或流动延伸服务机制,不断丰富馆藏文献资源,形成采购、编目、通借通还的现代文献配送体系和流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市、县图书馆对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图书室的业务指导与服务延伸作用,实现基层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第六章 免费开放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条 建立免费开放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财政对公共图书馆免费经费的全额投入,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或挪用免费开放专项经费,确保这一惠民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第三十一条 建立免费开放经费监督与检查机制。组建机构,加强领导,完善管理程序,切实加强监督与检查,形成统筹协调,监管有力的长效机制。
 
第七章 工作人员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结构合理,配备齐全。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应具备图书馆相应的知识和专业技能,自觉遵守中国图书馆馆员职业道德准则。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须挂牌上岗,仪表端庄,举止文明。做到热情服务,积极解答读者咨询。
    第三十五条 应在馆内显著位置设立读者意见箱,接受读者监督。对读者的意见或投诉要认真研究,合理采纳,及时回复。
    第三十六条 每年进行1至2次读者满意率问卷调查,读者满意率不低于85%。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可作为制定我省各级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工作考评标准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云南省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工作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试行)


为加强我省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管理与监督,提升其服务水平和质量,充分发挥公共图书馆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和公民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作用,依据《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云南省范围内,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的面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的公共图书馆。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
(三)奖优罚劣,激励先进的原则;
(四)定性分析与量化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依据
(一)《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
(二)国家标准《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
(三)《云南省文化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文财[2011]98号);
(四)、《云南省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教[2012]42号)。
    第四条  考核指标
考核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各项指标及分值如下:
(一)组织保障(20分)
该指标项分为二个子项,在分值范围内评分,合计为该项目总分。
1、组织领导(10分):按照有没有将免费开放作为重点工作来抓,有没有制定免费开放实施方案,有没有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免费开放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检查及督促;有没有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置机制等内容进行评分。缺项的酌情扣分。
2、制度公示(10分):按照有无免费开放的制度和措施,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免费服务项目、开闭馆时间和服务承诺、预约监督电话、活动内容已公示等内容评分;缺项的酌情扣分。
(二)服务设施(10分)
该指标项分为二个子项,在分值范围内评分,合计为该项目总分。
1、服务设施(6分):按照基本文化服务项目所需服务场地、公共空间设施场地是否健全并免费开放;馆内是否通道畅通、公示清晰、环境整洁,有无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特殊人群的专业通道和设施)等内容评分;如发生安全事故的不得分。
2、服务质量(4分):按照能否提供免费寄存服务、窗口接待、场所引导、资料简介、咨询解答、为特殊人群服务等内容评分;缺项的酌情扣分。
(三)服务情况(35分)
该指标项分为二个子项,在分值范围内评分,合计为该项目总分。
1、服务项目(10分):考查一般阅览室、少儿阅览室、多媒体阅览室(电子阅览室)、报告厅(培训室、综合活动室)、自修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是否实行免费开放;文献资源借阅、检索与咨询、公益性讲座和展览、基层辅导、流动服务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是否健全并免费提供;为保障图书馆基本职能实行的一些辅助性服务如办证、验证等是否全部免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以外的公益性服务,是否与市场价格有所区分,降低收费标准,按照成本价格为读者提供服务等内容评分。上述指标缺项的酌情扣分。
2、服务指标(20分)
考核免费开放后流通人次是否有明显增长,书刊文献外借册次是否有明显增长,公益性讲座等读者活动项目是否有明显增加,各类读者活动参加人次是否有明显增加。
(1)开放时间(4分):公共图书馆应有固定的开放时间,双休日应对外开放。其中,省级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72小时;地级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64小时;县级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6小时。开放时间不足的不得分。
(2)总流通人次情况(4分):按照(当年流通人次-上年流通人次)/上年流通人次计算,年增长20%以上的评为满分,不足的酌情扣分。
(3)、书刊文献外借册次情况(4分):按照(当年外借册次-上年外借册次)/上年外借册次计算,年增长20%以上的评为满分,不足的酌情扣分。
(4)、举办各类社会教育活动(讲座、培训、展览、阅读推广活动)情况(4分):按照(当年活动次数-上年活动次数)/上年活动次数,年增长20%以上的评为满分,不足的酌情扣分。
(5)、讲座、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参加人次情况(4分):按照(当年参加人次-上年参加人次)/上年参加人次计算,年增长20%以上的评为满分,不足的酌情扣分。
采用数据均以上一年度报文化部的年度统计报表为依据
3、品牌活动或项目(5分)
考查是否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读者服务活动项目。
具有覆盖全辖区,影响广泛、读者参与面广的品牌活动或特色项目,且连续开展2年以上,每个品牌活动(项目)得1分,本项目总得分不超过5分。
(四)资金管理(20分)
该指标项分为三个子项,在分值范围内评分,合计为该项目总分。
1、财务管理(8分):检查财务制度是否完善,经费拨付、经费使用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按照财务审计报告评分;制度不健全或有待完善、经费使用不规范的酌情扣分。
2、资金落实情况(6分):中央专项补助资金是否足额到位,能否有效实施;地方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到位,按照收入帐目查对评分。
3、免费开放专项资金支出情况(6分):是否按照《云南省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教[2012]42号)文件管理免费开放保障经费,专项资金支出是否符合规定,能够满足为读者提供丰富多彩的公共文化服务需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有违规行为的不得分。 
      (五)读者评价(15分)
该指标项分为三个子项,在分值范围内评分,合计为该项目总分。
1、读者满意度(5分):参照读者留言、读者满意度调查情况评分。
2、读者投诉率(5分):主要针对读者投诉意见的处理是否及时、效果如何评分;参看读者投诉处理记录。
3、宣传报道(5分):参照当地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媒体和网民留言评价予以评分;有负面报道(评价)的酌情扣分。
    第五条  考核程序
(一)省文化厅负责对全省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绩效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全省公共图书馆年度绩效考核进行测评。省文化厅每年一季度对各州市及所属各县市公共图书馆上年度绩效考核测评情况进行核定后,报国家文化部备案。
(二)各州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于每年1月10&mdash;20日对本级公共图书馆上年度绩效考核进行测评,对所属县市级公共图书馆年度绩效考核测评情况进行复查,并1月20日前将绩效考核报告报送省文化厅核定。
(三)各县市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于每年1月10&mdash;15日对同级公共图书馆上年度绩效考核进行测评,并于1月15日前将考核结果报送上级文化部门复查。
(四)各级公共图书馆按照绩效考核指标评分表,于每年1月10日前完成自查自评,并向同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绩效考核自查报告、考核评分表(见附件1)以及绩效考核指标要求的其他数据资料。
    第六条  考核等级
绩效考核分为四个等级,总分满分100分。
总分值在90分以上的,评定为&ldquo;优秀&rdquo;;
总分值在80&mdash;89之间的,评定为&ldquo;良好&rdquo;;
总分值在70&mdash;79分之间的,评定为&ldquo;一般&rdquo;;
总分值在70分以下的,评定为&ldquo;不合格&rdquo;。
各基本指标项及子项的评分,可参照该项评分标准说明,在该项分值范围内评分。各级公共图书馆各自在自查项内评分,相应的文化主管部门在考评项内评分,省文化厅在核定项内评分。
无特殊原因,未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的;公共图书馆因自身管理不善、措施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第七条  考核评优
对被评为优秀的单位,由省文化厅给予通报表扬;对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进行批评并责令整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连续二年评为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省文化厅对各州市、县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工作的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评比表彰、安排基层文化建设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考核要求
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绩效考核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各项指标评分标准,结合被考核单位的实际工作状况,遵循考核原则和考核程序的规定,如实全面的对各项考核项目做出定性或量化评定,如实填写《云南省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工作绩效考核评分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考核报告。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上级文化部门对当事人及其主管领导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自出台之日起试行,并将根据执行的情况加以补充修改完善。 
 
 
云南省农民素质教育网络培训学校
服务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云南省农民素质教育网络培训学校(简称&ldquo;农文网培学校&rdquo;)是指以&ldquo;文化乐民、文化育民、文化富民&rdquo;为办学宗旨,按照资源共享、网络健全、运行有效、惠及农民的原则,以提高农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为目标,以文化共享工程为平台,以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活动室为依托,以文化教育资源整合为手段,以多媒体教学为方式,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公益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农文网培学校服务行为和服务水平,增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满足基层人民群众的阅读需求,提高民族素质,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教育人民、引导社会、促进发展的公益性作用,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以及云南省文化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云文财[2011]98号)、《云南省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民素质教育网络培训学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云文社[2009]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云南省农民素质教育网络培训学校服务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云南省农民素质教育网络培训学校(乡镇综合文化站)。
 
第二章  服务标准
 
第四条  农文网培学校应设有书报刊阅览室、电子阅览室、培训教室、文体活动广场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并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五条  农文网培学校应当有规范和醒目的名牌,门厅内有设施分布图。开放时间、培训信息、聘用教师(辅导员)信息、设施设备使用方法等各类信息要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第六条  书报刊阅览室藏书不少于2000册;报纸杂志不少于5种;并配有一定数量的阅览桌和书柜(架)。
第七条  电子阅览室应配有文化共享工程专用服务器1台,用于培训资源的存储、管理与服务;配有电脑10台以上,用于培训资源的个性化浏览、多媒体培训课件点播、网上信息资源检索;投影机及投影幕布(100寸)1套,用于集中培训和教学辅导;高清移动播放机1台,用于流动培训和辅导,文艺影视放映;安装有不低于5MB带宽的互联网接入,以及音箱、网络设备、稳压电源、标牌等其它设备。
第八条  培训教室应配有课桌椅不少于20套,以及黑板、教具等。
第九条  乡(镇)农文网培学校应每天开放,每周开放时间累计不少于40小时。
第十条  乡(镇)农文网培学校制定年度或季度培训计划并向群众公示,每年集中举办培训班不少于12次,培训人次不少于500人次;每年辅导、指导本乡镇每个分校分别
开展培训2次以上。
 
第三章  服务对象、内容
 
第十一条  服务对象为本乡(镇)农民群众、民办企业职工、中小学生、个体工商户、乡村干部等。
第十二条  服务内容是根据本地&ldquo;三农&rdquo;工作的需要和农民群众脱贫致富、文化娱乐的需求,合理确定培训项目和内容,科学制定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分批分期组织实施;培训内容要切合农民的需求,培训方式要切合农村的实际;培训时间要切合&ldquo;三农&rdquo;的特点。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一定基础的农民,可开展专项培训。专项培训以上机自学为主、集中授课为辅、基地实训为重,采取学时制和学分制的方式,对学员进行综合考评,对考评合格并达到学分规定的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对不能经常到学校接受培训及文化服务的的农民群众,主要以开展流动培训的方式,为他们提供科技文化信息和文化娱乐。
第十四条   各乡镇可根据实际需要,以定点和流动服务的方式为当地农民群众提供电影电视、音乐艺术等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五条  农文网培学校电子阅览室要遵循公益性原则,免费对群众开放。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其开放时间应与文化站开放时间一致。要做好电子阅览室监督管理工作,营造绿色健康网络环境,未成年人要在家长陪同下办理上网手续,每人每天上网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六条  农文网培学校应加强设施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财产登记保管制度、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图书借阅制度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农文网培学校要在显著位置设立意见箱,公开监督电话,每年定期开展群众满意率测评活动。对群众的意见或投诉要认真研究、及时回复,不断改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标准可作为全省农文网培学校考评标准的依据。
第十九条 本标准由云南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云南省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的需要,促进我省文化馆(站)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增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提高民族素质,发挥文化教育人民、引导社会、促进发展的公益性作用,根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文化部《县以上文化馆评估标准》(办社文函〔2011〕19号)、《云南省乡镇(街道)文化站评估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馆,是指政府设立、向公众开放,组织、开展、指导、辅导、研究群众文化艺术活动,并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包括省、州(市)、县(市、区)文化馆。乡镇文化站,是指政府设立,集图书阅读、文体活动、广播影视、宣传教育、科普培训、数字文化信息服务等公益性服务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包括乡(镇)综合文化站、街道(社区)文化中心等。
第三条  文化馆(站)是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阵地,应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原则,利用本馆(站)设施设备为人民群众提供文艺辅导培训、群众文化活动、展览展示、群众文艺作品创作指导等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和服务,遵循文化馆(站)事业发展规律,不断推进群众文化事业科学、协调、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省、州(市)、县(市、区)文化馆、乡镇(街道、社区)文化站、文化中心。
  
第二章  服务设施与环境
 
第五条  文化馆(站)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馆舍、站舍要用于公益性文化服务,不得以拍卖、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其用途。
第六条  文化馆馆场设施实现无障碍、零门槛进入,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全部免费开放,主要包括:多功能厅、展览厅(陈列厅)、宣传廊、辅导培训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影视观赏室、舞蹈(综合)排练室、独立学习室(音乐、书法、美术、曲艺等)、图书阅览室、老年活动室、少儿活动室、娱乐活动室等。
第七条  文化站向公众免费开放的设施主要包括:多功能厅、展览厅(陈列厅)、辅导培训教室、公共电子阅览室、图书室、娱乐活动室等。
第八条  文化馆(站)应当有醒目的馆、站名牌,门厅内有楼层设施分布图,通道有明确的指引牌;免费项目、开放时间、便民措施等各类服务信息应当在醒目位置上公告,使用文字和标识符合规范。
第九条  文化馆(站)应当设立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进出,通道保持畅通。各服务区域应当保持环境整洁。服务区域应当定期消毒,保持公共卫生间清洁、无异味。文化馆(站)为无烟区,应有明显的禁烟标识。
 
第三章  服务对象和开放时间
 
第十条  文化馆(站)向社会全体公众免费开放,对进城务工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应予以关照。
第十一条  文化馆(站)应当每天开放,每周对公众提供服务的开放时间省级馆累计不低于56小时,市级馆累计不低于42小时,县级馆累计不低于42小时,乡镇文化站累计不低于28小时,节假日期间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应正常开放,学校寒暑假期间应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文化馆(站)开放时间应当公示,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开放时间或者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一周向公众公示。遇突发事件需临时关闭的,应及时告知公众。
 
第四章  服务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  文化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免费开放项目包括: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时政法制科普教育、公益性文艺演出及群众文化活动、公益性展览展示、公益性文化艺术论坛讲座、培训基层队伍和业余文艺骨干、指导群众文艺作品创作、馆办艺术社团训练、图书及声像读物借阅等。
第十四条  文化站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免费开放项目包括: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展览讲座、群众文体活动、广播电影播放、群众读书读报、数字文化信息服务、流动文化服务、指导村(社区)文化室(文化大院)和农民自办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青少年校外文体活动等。
第十五条  文化馆每年应积极组织面向广场、社区、企业、校园、家庭、乡镇、弱势群体的各类综合性公益群众文化活动,每年省级馆不少于8次,市级馆不少于5次,县级馆不少于4次;积极组织书画艺术、摄影、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公益性大型展览展示活动,每年省级馆不少于6次、市级馆不少于4次,县级馆不少于3次;组织群众业余文艺作品创作及作品推广活动每年省级馆不少于4次,市级馆、县级馆不少于1次;面向基层业务人员以及业余文艺骨干举办业务培训班,面向社会各类人员举办普及性文化艺术、农村科技、科普、法制、卫生等培训班,每年省级馆不少于25期,市级馆不少于10期,县级馆不少于8期,并积极开展为未成年人、老年人、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农民等弱势群体举办的文化艺术培训。
第十六条  文化站每年应积极组织面向全镇群众的综合性大型文化活动,开展演出、研讨、读书、游艺、体育比赛等群众文体活动,每年不少于6次;积极举办公益性展览展示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积极面向社会各类人员举办普及性文化艺术、科普、法制、卫生、农技、美化生活等培训班及讲座,每年不少于2次。            
第十七条  文化馆(站)应编印群众文艺辅导资料及群众文化的简报、信息、通讯、交流材料等,收集整理业余作者优秀作品并编辑出册,加强群众文化理论建设和群众文化活动指导。
第十八条  文化馆(站)应积极开展数字化服务,建立本馆(站)网站,为公众提供网上文献资源查询、信息发布、师资介绍、展览、报名、辅导、授课等相关服务内容。已建立公共电子阅览室的文化站和有条件建立的文化馆要积极建立公共电子阅览室并免费对社会开放。
第十九条  文化馆(站)根据群众文化事业发展规律,结合本地实际和地域文化特色,不断丰富文化服务内容,提高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省级馆、一级馆(站)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水平要不断提升,形成2个以上服务品牌。其它文化馆站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
第二十条  文化馆(站)应设立存包等免费服务窗口,为群众提供一些基本的便民服务。
 
第五章  免费开放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文化馆(站)除免费提供与职能相适应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外,为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开展的多样性文化服务,如高端艺术培训服务等,可以适当收取合理费用,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在财政经费保障机制建立的前提下,各级文化馆(站)应把主要精力用于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以外的公益性服务,要与市场价格有所区分,降低收费标准,按照成本价格为群众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建立免费开放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各级财政对所辖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经费的投入,确保面向群众的基本文化服务顺利实现。中央和省对州(市)、县(市、区)文化馆、乡镇(街道)文化站专项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免费开放和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免费开放经费监督与检查机制。组建机构,加强领导,完善对免费开放经费使用的管理程序,切实加强监督与检查,形成统筹协调、监管有利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四条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免费开放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乡镇文化站的免费开放资金由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管理,根据当年各乡镇文化站报送的免费开放活动计划、方案、项目内容,分批次全额拨付到各乡镇文化站。
第二十五条  鼓励社会力量对文化馆(站)进行捐赠和投入,拓宽经费来源和渠道用于免费开放和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第六章  服务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文化馆(站)应根据免费开放和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需要,建立健全场地使用、设施维护、档案管理、图书借阅、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消防措施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安全有序。
第二十七条  文化馆(站)工作人员和文化服务人员应当实行持证上岗,挂牌服务。
第二十八条  文化馆(站)要在显著位置设立意见箱,公开监督电话,每年定期开展群众满意率测评活动,满意率不低于80%。对群众的意见或投诉要认真研究、及时回复,不断改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对所辖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和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时间、项目、内容、质量、效果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条  上一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一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免费开放、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免费开放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等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文化馆(站)应积极探索免费开放工作经验,创新服务模式,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岗位责任,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对成效显著、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可作为制定我省各级文化馆、文化站免费开放工作考评标准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