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青少年音乐艺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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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青少年音乐艺术协会会费收取标准

时间:2019-03-31 22:08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云南省青少年音乐艺术协会会费收取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

云南省青少年音乐艺术协会会费收取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精神,结合云南省青少年音乐艺术协会(以下称协会)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按照《云南省青少年音乐艺术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凡本会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按期足额交纳会费。

 第三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章  会费标准和交纳方式

第四条  单位会员会费标准:每年1800元

第五条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每年120元。

第六条  各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交纳高于以上最低标准的会费。

第七条  会费交纳:个人会费按届(一届五年)交纳,单位会费可逐年交纳,也可按届(一届五年)交纳。各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于每年3月底以前一次性交纳会费,新入会会员应在批准入会后30天内交纳会费。

 第八条  协会收到会费后开具由云南省财政厅监制的“云南省社会团体专用收据”。

第三章  会费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会费用途:

(一)事业活动费:主要用于调查研究、项目考察、业务培训、承担委托任务等;

 (二)会议费:包括年会、研讨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工作会、表彰会等;

 (三)办公费:办公室租金、通讯、差旅、设备购置维修、办公用品、上缴团体会费及订购报刊等开支;

 (四)会刊设计印刷费、邮寄费、协会网站开办及运行费。

 (五)工作人员工资和各项保险、福利待遇;

 (六)其它合法开支。

 会费收入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 协会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前提下,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会费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2013年12月14日云南省青少年音乐艺术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省民政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云南省青少年音乐艺术协会协会。

 

云南省青少年音乐艺术协会

二0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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